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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周口店兴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周口店兴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032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法定代表人刘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周口店兴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新街村大西坡西街12号。法定代表人沙建文,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诉北京周口店兴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