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平与被告陈志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陈志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李文平,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延安市延川县。委托代理人尉栋,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大学文化,中石油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陈志军,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平与被告陈志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原告李文平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066元。审 判 长 刘东红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金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