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树军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元昌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树军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墨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