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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申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申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553号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曹月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金阳,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申大伟,阳谷县安乐镇肖刘庄村居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为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