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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行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邛崃市仨友木材加工厂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邛崃市仨友木材加工厂,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梁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邛崃市仨友木材加工厂。住所地:邛崃市。负责人夏建军,邛崃市仨友木材加工厂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济环,局长。原审第三人梁福波,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本院认为,上诉人邛崃市仨友木材加工厂诉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行初字第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本案上诉人邛崃市仨友木材加工厂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俊峰代理审判员  栾秀芳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