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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07月14日出生,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马某某,男,1965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