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07月14日出生,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马某某,男,1965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