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连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某,女。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连德顺,男。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俊伟,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高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连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民一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连某某、李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连得顺、马俊伟,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民一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95元退回上诉人连某某、李某某。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张丽萍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