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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红梅与王宗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梅,王宗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梅,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宗智,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赵红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3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红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红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一十四元,由王宗智负担五百六十四元(已交纳),由赵红梅负担一千六百五十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七十五元,由赵红梅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零一元五角,由赵红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