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行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行政)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阳阳不服工伤认定纠纷再审审查驳回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宣中行监字第00002号安徽省广德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对本院(2014)宣中行终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一、2013年5月28日6时10分,余永祥驾驶皖P2E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去往你公司承建的广德三中综合楼工程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余永祥之子余阳阳申请,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广德认定058220130582”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余永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亡)。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徐有和、余永志、胡万元、万家林四人的《工伤询问笔录》、余永志、胡万元、万家林三人的记工本、《死者家庭结构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徐永祥和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余永祥系在去往你公司承建的工地途中发生交的交通事故。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因此,你公司认为二审法院不予采纳你公司在二审中提举的证据,剥夺了你公司的诉讼权利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申诉予以驳回。望公司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