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向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向某。被告宋某,初中本科。原告向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