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向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向某。被告宋某,初中本科。原告向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