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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执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光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光明,吴清珍,李锁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1962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海陵西路58号海陵新村58-42号。被执行人夏光明。被执行人吴清珍。被执行人李锁住。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0416号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041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乐山执行员  王祥杰执行员  王根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 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