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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王某甲,居民。原告王某乙,居民。两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居民。被告王某丁,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林,居民。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耀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称:2014年7月22日,两原告父亲王某丙与被告王某丁在灌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约定两原告由王某丙负责抚养,被告每月给付两原告800元抚养费,但离婚后被告未能按协议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协议每月给付两原告抚养费800元,至两原告18周岁止。被告王某丁辩称:被告与王某丙在灌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是自愿的。离婚协议未确定给付抚养费的具体时间,王某丙父母拒绝被告探望两原告,被告无固定工作,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偏高,离婚后曾给过两原告钱物,故不同意两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两原告父亲王某丙与被告王某丁在灌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项载明“男女双方结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男孩名为王某甲,出生于2007年2月9日,女孩名为王某乙,出生于2011年6月10日,离婚后两个子女全归男方抚养并随其生活,女方每月承担捌佰元抚养费,直至子女十八周岁,在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女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离婚后被告未能按协议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被告辩称曾给过两原告钱物,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亦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丁与王某丙双方自愿离婚,并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该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无固定工作,抚养费标准偏高,不同意给付抚养费,该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又辩称曾给过两原告钱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两原告亦予以否认,对此辩解本院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丁自2014年8月1日起至两原告王某甲和王某乙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给付两原告抚养费每人每月4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兑现一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王某丁承担(原告已预交)。于判决书生效后第一次给付原告抚养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姜耀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臧真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