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华与被告张小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华,张小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张忠华,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青梅,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颜四兰,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妹,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委托代理人施永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华与被告张小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忠华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