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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华与被告张小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华,张小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张忠华,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青梅,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颜四兰,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妹,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委托代理人施永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华与被告张小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忠华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