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裴素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长义,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华锐风电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海盛路以西、顺河街以北。法定代表人:王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现理,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锐风电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17元,减半收取7430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308.5元,由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晋 军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郑向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