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唐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英,绰号“枪毙的”,住江��省抚州市临川区。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5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2014年12月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宝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底,许某、李某甲、徐某甲、周某甲、陈某甲、刘某甲(六人已判刑)、王某丙、熊某(另案处理),共同在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办勤光村开设赌场,提供固定场所、赌具,邀集、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按10%从中抽头渔利,平均每天抽头渔利1万元人民币左右。2013年5月中旬,周某甲、陈某甲、熊某先后退出赌场股份。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唐英加入赌场入股,先后伙同许某、李某甲、徐某甲、刘某甲、徐某乙等人(另案处理)共同开设赌场。提供固定场所、赌具,邀集、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按10%从中抽头渔利,平均每天抽头渔利1万元人民币左右。被告人唐英参与开设赌场5天,抽头渔利5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辨认笔录;4.证人许某、李某甲、徐某甲、周某甲、陈某甲、徐某乙、汪某、胡某、卢某、梁某、王某甲、吴某、席某、王某乙、汤某、彭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唐英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固定场所、赌具组织多人赌博,参与期间抽头渔利5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唐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底,许某邀集李某甲、刘某甲、徐某甲、周某甲、陈某甲(六人已判刑)、王某丙、熊某(二人另案处理),购买桌椅、赌具,共同在抚州市临��区文昌街办勤光村开设赌场。周某甲和陈某甲合占一股,许某、李某甲、刘某甲、徐某甲、王某丙、熊某各占一股,七股平分赌场上的股份。赌场位置在勤光村阮家村小组、勤光二组、勤光三组三处轮换。许某等人提供固定场所、赌具,邀集、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按10%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人员在赌场从事记数、收钱、放哨等事务,平均每天抽头渔利约一万元人民币。2013年5月中旬,周某甲、陈某甲、熊某先后退出赌场股份。2013年6月上旬,许某、李某甲又先后邀集了彭某(已判决)、被告人唐英、徐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加入开设赌场,继续提供场所、赌具,邀集、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按10%从中抽头渔利,平均每天抽头渔利约一万元人民币。2014年6月14日,该赌场被查获。被告人唐英参与开设赌场4天,期间赌场总共抽头渔利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唐英个人分得4000元。另查明,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唐英被取保候审,后经传讯未及时到案被网上追逃。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唐英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犯罪行为发生在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辖地内,该刑事案件属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管辖。(2)归案说明证实:2014年12月2日上午10时许,经罗湖派出所民警多次到唐英家,做其家属工作,唐英主动到罗湖派出所投案。(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唐英出生于1980年6月7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情况说明证实:许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中,涉案人员汪某、胡某、卢某、梁某、王某甲等人另案处理。(5)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唐英2007年5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同案犯徐某甲、周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彭某、许某、刘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均已被判处刑罚。(6)释放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唐英因犯强奸罪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至2010年8月9日止,服刑期间减刑7个月,于2010年1月9日刑满释放。(7)悔过书证实:被告人唐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服法,请求法院从轻处罚。2.物证赌场地点照片证实赌场地点在勤光村委会。3.汪某、胡某、卢某、梁某、王某甲、吴某、席某、黄某甲、汤某、游某、刘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许某、李某甲、刘某甲、徐某甲、周某甲、陈某甲、王某丙、熊某、徐某乙、唐英、彭某是赌场股东。4.证人证言(1)汪某的证言证实:赌场在阮家村附近的一间空房子里面,赌博工具是三十二张牌九、一副色子及一张四方形的桌���。赌场是2013年4月27日前后开的,参与开设赌场的有许某、缺牙、财财、根根、哈亲、志辉、飞龙。赌场在文昌街办勤光村委会阮家村。案发前十几天,财财、根根退了股,剃头的、少林、枪毙的入了股。(2)胡某的证言证实:赌场是利用三十二张骨牌开庄赌博,按10%抽水获利。赌场老板有许某、王某丙(缺牙)、财财(中途退了股)、根根、哈亲、飞龙、志辉、剃头的、少林、枪毙的。财财、娟娟在2013年5月下旬退股,之后几天根根也退了股。6月份少林入了股,然后枪毙的、剃头的入了股。赌场老板除了飞龙是干股,负责看场子以外,其他股东都需要自己叫朋友来赌博或者自己这方有人参赌。每天赌博结束后,赌场老板就在赌场内分钱。赌场地点经常更换,在勤光村委会一队、二队、三队都赌过。(3)卢某的证言证实:阮家组的赌场是细飞龙、根根、许某等人开的,赌场抽10%的打斗钱,平均每天打斗的钱都有好几千元。这个赌场的老板有细飞龙、根根、许某。(4)梁某的证言证实:赌场的老板是许某、王某丙(缺牙)、飞龙。赌场开了个把月,以10%抽取斗子钱。听说赌场从2013年4月底开始,开了有几十天。(5)王某甲的证言证实:赌场用牌九赌博,开了至少半个月。还有多人放数、记数等。赌场老板有细飞龙、枪毙的、剃头的、许某、财财、娟娟等人。(6)吴某的证言证实: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办勤光村委会阮家村的赌场在阮家村村庙附近的一空房子里面,该赌场老板有王某丙(缺牙)、陈某甲(财财)、娟娟(陈某甲情妇)、枪毙的、哈亲等人。这个赌场老板换了一些人,有人新入股,有人退股。赌场用牌九赌博。赌场抽取10%的斗子钱。她在记数三天,第一天打斗13000元,第二天15000元,第三天20000元。打斗��钱都被赌场老板分了。(7)席某的证言证实:文昌街办勤光村阮家赌场2013年5月1日之前就开了,2013年6月12日前两三天,他才上场参与赌博。赌场股东有许某、财财、根根、娟娟、哈亲、志辉、缺牙、剃头的、枪毙的。(8)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少林是赌场老板。赌场的老板还有利萍、志辉、缺牙、少林、枪毙的,细飞龙也是老板。赌场上利用三十二张牌九进行赌博。(9)汤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4日徐某乙(剃头的)叫他去文昌街办勤光三队庙旁赌博,徐某乙在赌场有股份。(10)游某的证言证实:赌场股东有王某丙(缺牙)、许某、徐某乙(剃头的)、熊某(根根)、细飞龙。赌场按10%抽头渔利。(11)周某乙、李某乙、涂某、陈某乙、黄某乙、郑某、刘某乙、邱某的证言证实:文昌街办勤光村阮家组有人开设赌场。股东有缺牙、哈亲、许某、熊某(根��)、志辉、小飞龙。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1)许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她和缺牙(王某丙)、志辉、娟娟、根根(熊某)、“舅妈”(又叫“哈亲”)一起在抚州市临川区新剪子口加油站附近的菩萨庙找到一间平房,置办了凳子、桌子、牌九等。2013年4月开始开楼,李某甲找到她和王某丙要入股。他们想靠李某甲罩场子,就同意了。她和王某丙一股,娟娟、陈某甲一股,哈亲、志辉、熊某、李某甲各一股。5月20日左右,娟娟、财财、根根陆续退了股。赌场按10%抽头渔利。李某甲提议更换赌场转移到勤光二队庙旁边的民房,并安排“好吃鬼”在赌场记数。6月份李某甲带徐某乙入股,志辉带彭某、少林入股。在勤光二队开了一段时间,6月13日又把赌场搬到勤光三队阮家村的菩萨庙旁,6月14日被公安查获了。赌场从10点左右赌到下午5、6点结束,平均每天可以获利��万元。赌场开了四十天左右,获利四十万元左右。除了赌场开销,其余的钱被股东平分了。她获利四万元,都被用掉或输了。(2)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2013年6月12日入股赌场,在赌场两天大概分到2000元左右,他是刚入股的,赌场的事情不是很清楚。他知道赌场有股份的有许某、缺牙、哈亲、少林。股份是赌场上的股东平分,他分到多少钱就拿多少。他知道枪毙的在楼上拿几百元一天,具体枪毙的有没有股份他就不清楚了。(3)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4月底许某邀她在文昌勤光三队开设赌场。起初开设赌场的有她、缺牙、许某、娟娟与财财合一股、根根、志辉、飞龙八人分七股,七股的股份是一样的。许某几个人出资购买赌博工具,赌博场地搞好后,5月1日股东就邀人到赌场赌博。赌场从上午10点开到下午4点左右,有人放哨,有专人收打斗钱。5��中旬,娟娟、财财退了股,根根也退了股。2013年6月上旬,少林、剃头的、枪毙的陆续入股。2013年6月14日赌场被公安查获了。赌场有三个点:勤光阮家村、勤光一组、二组。赌场每天有二三十人赌博,多的时候有三四十人。赌场按10%抽头,总共开了40天左右,收的打斗钱有四十余万元。除了开支,其他的钱都被股东平均分了。赌场上每人每天可以分到一千元,她总共分到二万元,在赌场赌输了。(4)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4月下旬,许某打电话邀周某甲一起去开赌场,他是2013年4月底和周某甲一起入股的。赌场每天上午10点多开始,赌场在勤光一、二、三大队之间轮换场所。他和周某甲占一股,利萍、缺牙、飞龙、哈亲、根根、志辉各占一股。每天赌场结束后就在一起算账,除了赌场开支按七股平均分配。赌场平均每天收钱一万元左右。赌场收入由许某保���并发放工资、分钱。他参股了二十多天,2013年5月中旬他和周某甲退了股。在赌场二十多天,赌场得了二十万元,他和周某甲分到将近二万元,钱赌博用了。(5)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4月下旬,许某邀她开赌场。桌子、板凳、牌九他们已经购置办好了。她邀陈某甲合伙持有一股,她和陈某甲每天都会去赌博。2013年5月20日她和陈某甲一起退了股,她在赌场上参股二十二三天左右。赌场上有专人打斗、放哨、放数,工资由许某发放工资。赌场每天上午10点左右开始,赌场以10%抽取斗子钱,平均每天有一万元的打斗钱。赌场上的老板有她、许某、陈某甲、根根、哈亲、缺牙、志辉、飞龙。她参股时赌场赢利二十万元左右。她共得到二万元赌博输掉了,听陈某甲讲过赌场有三个窝点。(6)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最先开赌场的有他、缺牙、许某、娟娟(陈���甲和娟娟一股)、根根、志辉、哈亲七人,股份是一样的。赌场从上午10点左右开始至下午4点左右。5月中旬,娟娟、财财退了股,根根也退了股份。2013年6月上旬,少林、剃头的、唐英及另外一个男的又陆续入股。2013年6月14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了。不论庄家输赢,赌场按10%抽头渔利。赌场平均每天可以收打斗的钱一万两千元左右。赌场总共开了40天,收到打斗款四十万元左右。(7)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应该是6月6日入股,是赌场的股东利萍邀他入股的。赌场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按10%抽头。该赌场是2013年5月份开设的,到6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他当时在赌场上逃跑了。赌场按10%抽头,抽头每天约在1万元整,他入股8天,赌场盈利在8万元左右,除去开支,股东平分剩下的钱,每天每人可以分到1000元钱,他分到了8000元钱。赌博的人是赌场股东邀集来��,有些是跟别人来的,他是以参赌形式入股的。他知道的股东有7人,分别是利萍、缺牙、哈亲、志辉、细飞龙、枪毙的、剃头的。赌场有两个地点,一个是庙旁边,一个是老房子里。6.被告人唐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原来经常去赌博场上玩。2013年6月,“才才”叫他到赌场上入股,他觉得自己带不到什么客,就回绝了“才才”。后来“才才”好像退了股。2013年端午节的前两天左右,赌场一个女股东让他带有钱人去她那里赌博,只要他带了有钱人去她那里赌博,她就每次给他800到1000元钱作为酬劳。钱是许某给他的,一天一给,他离开的时候,许某就会给他钱。赌场上是用三十二张骨牌开庄赌博,可以先开三个1000元的庄,再开一个2000元的庄。每天赌场都有二十三人赌博,有时候还会多些。赌场有专人打斗,不管输赢都按10%打斗,他看到的几天,每天打斗至少有1万元。他带人到赌场上玩就会有股份,大约他就是占一股。其他股东他知道的有许某、才才、剃头的、缺牙。每天赌博结束的时候,他从场子上分钱,总共分了三四天的钱。平均每天分一千元左右,总共分到4000元钱。他拿钱的时候是许某单独给他的,没有其他人。他就是在被抓前的一个星期左右开始带人去赌场上赌博,他从那个时候开始在赌场上开始有股份。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英伙同许某、李某甲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办勤光村开设赌场,提供固定场所、赌具,邀集、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按庄家钱数的10%抽头渔利。被告人唐英参与开设赌场4天,期间赌场共抽头渔利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唐英个人非法获利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参与期��赌场盈利超过3万元,属情节严重。经查,被告人唐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结合其开设赌场的时间、规模、参赌人员的人数及盈利情况,其犯罪情节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程度,且法律也无明文规定,一般开设赌场盈利超过3万元即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英系累犯。经查,被告人唐英曾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英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英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较低。且被告人唐英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欣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