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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郴州市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周邦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周枧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9号。法定代表人蒋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杨三湘,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枧妹(又名周邦华),男,1954年5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华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周枧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郴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周枧妹提起了上诉,原来据以执行的(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因此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