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赖祥翠诉被告李方军、向丽(2015)邻水民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祥翠,李方军,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60号原告赖祥翠,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8日。被告李方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7日。被告向丽,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祥翠与被告李方军、向丽(2015)邻水民初字第8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祥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方军、向丽共同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红光路时代新居A区89号商业门市(业务件号:权0045113、权0064359),并已提供胡勤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0303511623603356858存款8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方军、向丽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红光路时代新居A区89号商业门市(业务件号:权0045113、权0064359)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提供的胡勤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0303511623603356858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