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海兵与陈国栋、梅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徐海兵,个体。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栋,个体。被告:梅千,个体。被告: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风路66号华夏家园B区4号楼。原告徐海兵诉被告陈国栋、梅千、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海兵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徐海兵承担。审判长孙福祥审��员丁金瑞审判员闫广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许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