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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翟纯刚与李成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纯刚,李成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翟纯刚。委托代理人刘立水,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纯刚诉被告李成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纯刚撤回对被告李成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翟纯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