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陶守权与张大忠、王文圣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守权,张大忠,王文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陶守权,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大忠,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文圣,男,1973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圣在银行的存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