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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恢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德转与吴光伙债权纠纷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转,吴光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恢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黄德转,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吴光伙,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舒执字第007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吴光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光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存款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万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