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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樊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270号原告樊某,女,31岁。被告陆某,男,32岁。原告樊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诉称:原、被告经人自行相识、相恋,于2003年6月1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9日在滨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1月28日生男孩,取名陆某甲,2008年12月28日生女孩,取名陆某乙。因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有赌博恶习,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解除双方痛苦的婚姻,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陆某甲、婚生女孩陆某乙均随被告生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陆某未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