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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与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嵩山路***号。负责人任士安,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黄海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荣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显峰,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东路6号,身份证号2302031978********。上诉人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士安律师所)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塑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士安律师所负责人任士安,被上诉人齐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显峰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士安律师所为齐塑公司与齐齐哈尔三方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诉讼程序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30,000元,维持一审判决,如果败诉全额退费,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第二审终止。”合同签订后,齐塑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士安律师所代理费30,000元。2011年11月2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民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的结果未维持原审判决结果。按合同约定,依据此判决的结果士安律师所应返还给齐塑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但士安律师所未予返还。原审判决认为,双方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委托代理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士安律师所承诺维持原审判决,如败诉则全部退费。二审作出的判决结果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改判,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士安律师所应返还齐塑公司代理费30,000元,故对齐塑公司请求返还律师代理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士安律师所抗辩在合同签订后齐塑公司仅支付20,000元律师代理费,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成立,故不予认定。士安律师所提起的反诉主张因与本诉并非同一事实,不属于本案调整的范围,本案不予调整。据此判决: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宣判后,士安律师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齐塑公司给付第二案件律师代理费99,809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全部是错误的,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士安律师所在原审所提供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并且有齐塑公司加盖的公章,这样的证据,原审法院全部不予采信,并枉法裁判。士安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一,齐塑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加盖的公章承认,而原审法院都不予采信。齐塑公司在原审起诉时主张20,000元,士安律师所提供的发票也是20,000元,在原审庭审时,齐塑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士安律师所不同意,但是原审法院就将20,0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30,000元。齐塑公司答辩称,关于本案涉及代理费双方有签订委托代理人合同为证,就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另外,本案在审理中,士安律师所承认收到齐塑公司给付30,000元代理费的事实。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齐塑公司与士安律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在该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代理费30,000元,如败诉全额退还,”而二审判决结果改判一审判决结果,故士安律师所理应将30,000元代理费全额退还。关于士安律师所上诉主张齐塑公司只给付20,000元代理费的问题。因士安律师所在二审庭审中,承认收到齐塑公司给付30,000元代理费的事实。士安律师所抗辩30,000元代理费中有10,000元系其他费用。但士安律师所对自己的抗辩主张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士安律师所的反诉主张,齐塑公司与士安律师所之间存在另案需支付119,809元的代理费的问题。士安律师所提起的反诉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事实,不属于本案调整范围内,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 光审 判 员 高 阳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丽李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