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5)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路、卜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部队中校副参谋长,以能帮助王某甲表弟何某某参军入伍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0354.5元。2、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部队中校副参谋长,以帮王某乙办理为部队后勤供应食品活动关系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3、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是某某武警警备区政治部主任与吕某某恋爱,恋爱期间以借钱为由骗取吕某某人民币约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照片,部队证明,抓获证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32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冒充人民解放军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骗取被害人的钱款责令予以退赔。根据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原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二、被告人赵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354.5元、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吕某某人民币3000元责令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军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