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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立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伟彬、黄进娣与被申请人李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伟彬,黄进娣,李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立保字第18号申请人:梁伟彬,男,汉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黄进娣,女,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申请人:李智,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梁伟彬、黄进娣与被申请人李智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以上述理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智价值29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梁金永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城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智价值29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梁金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城支行29000元的银行存款。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莫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