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祥瑞,营山县老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礼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俐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