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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吴献成与王明虎、肖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虎,吴献成,肖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虎,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之侨,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献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肖奎,教师。上诉人王明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明虎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明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明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书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王明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根审 判 员  张立涛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