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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潘长忠与陈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长忠,陈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潘长忠,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汪全阶,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长忠诉被告陈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潘长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长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7元,减半收取2528.5元,由原告潘长忠承担。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骏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