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行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行初字第0011号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乙)。法定代表人陈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珏,该公司职员。被告淮安市淮安区规划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西路97号。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群审 判 员 季学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闫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