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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商提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浙江和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孙金献、崔国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和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孙金献,崔国东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商提字第4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和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亚峰路*号瑞城名座**楼**座。法定代表人:邹一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勇华,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金献,经商,浙江省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钱塘村5组。委托代理人:吴志强、楼庆君,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国东。申请再审人浙江和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和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金献、崔国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浙民申字第49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和兴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孙金献、崔国东已共同支付其5.5万元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兴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兴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雅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