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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原根与黄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原根,黄顺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376号原告黄原根,农民。被告黄顺法,农民。原告黄原根与被告黄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黄顺法归还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2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武文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原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顺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顺法于2011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借期及利息。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顺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原根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顺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江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