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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鉴岷与仲志伟、哈尔滨铁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鉴岷,哈尔滨铁路局,仲志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李鉴岷,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1号。法定代表人何元,职务局长。被告仲志伟,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李鉴岷诉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仲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经查,该案系因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邵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