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宇与任甫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任甫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361号原告:王宇,男,生于1982年9月29日,汉族,工人,四川省犍为县。被告:任甫金,男,生于1975年1月21日,汉族,工人,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杨万兴,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诉被告任甫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宇撤回对被告任甫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王宇承担。审判员 舒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