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18号原告:胡某,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献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