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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18号原告:胡某,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献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