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城民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友龙与孙华东、朱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龙,孙华东,朱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王友龙,市民。被告孙华东,��年,市民。被告朱亦清,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龙诉被告孙华东、朱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华东、朱亦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友龙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潘春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 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