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644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会昌县筠门岭镇。委托代理人陈超,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提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