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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与张微杰、张学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张微杰,张学亮,张米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39号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负责人梁俊,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秀敏,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副行长。被告张微杰,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亮,男,1962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米珠,女,1960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诉被告张微杰、张学亮、张米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6元,由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炉下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庄晗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