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何开明诉王立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开明,赵淑华,王立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何开明,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朝阳大街四段被执行人赵淑华,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东大道乡罗家沟村。被执行人王立天,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东大道乡罗家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开明与被执行人赵淑华、王立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淑华、王立天拒不履行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开明人民币2,700.00元,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朝阳能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凤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