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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商初字第7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肖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肖兵,李张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717-2号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祥瑞(特别授权),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鄄城县农。被告侯肖兵,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李张才,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肖兵、李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5)鄄商初字第7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侯肖兵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凰信用社存款40000元,现因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侯肖兵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凰信用社账号:xxxxxxxxxxxxx上存款20000元、账号:xxxxxxxxxxx上存款2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高瑞环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秀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