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执字第1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哈、马哈莫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哈三,马哈莫,马贵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1737-1号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哈三。被执行人马哈莫。被执行人马贵良。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哈三、马哈莫、马贵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799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3、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青A×××××号大型汽车一辆,本院对其进行了轮候查封。4、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静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