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牛芳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牛芳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919号原告王丽娜,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芳丽,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原告王丽娜诉被告牛芳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娜及其委托代理人晋龙振、被告牛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9日下午,原告在龙湖镇农业银行门前铲雪,被告故意找茬辱骂原告,并用铁锨追打原告,致原告头面部、额顶部表皮剥脱,右侧眼球结膜出血,左上肢皮肤创口。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住河南省二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195.54元,出院后被告拒不赔偿,原告只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9379.48元。被告辩称,原告用药不合理,存在小病大治的情况,另外原告要求的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都不合理。并且在这个事件上双方都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13时30分许,在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农业银行门前,被告牛芳丽与原告王丽娜因铲雪问题产生纠纷,后引起厮打,被告牛芳丽用铁锨将原告王丽娜打伤。原告王丽娜被送往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从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花费医疗费5195.54元。2015年2月2日,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王丽娜的伤情作出(新)公(刑)鉴(法医)字(2015)01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原告王丽娜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2月28日,新郑市公安局作出新郑公(龙湖)行罚决字(2015)0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牛芳丽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9379.48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证、明细清单、新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疗费票据等。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牛芳丽殴打原告王丽娜,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被告牛芳丽对于原告王丽娜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伤为被告殴打所致,对此被告并无过错,被告主张原告也存在过错,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获赔偿的项目及数额确定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为共计5195.54元;二、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参照2014年受诉法院所在地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31485元/年计算,计算17天,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照准,可计其误工费为1466.42元;三、护理费:原告主张参照2014年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照准,结合原告的伤情酌定护理期限为7天,按1人护理计,可计其护理费为556.92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原告主张按17天计,本院予以照准,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40元;五、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计算,计算7天,可计营养费为105元;六、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住院天数、原告就医地点与原告住处的距离等因素,酌定交通费为300元;以上共计为8133.88元。被告辩称原告治疗及用药不合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芳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丽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8133.88元。二、驳回原告王丽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牛芳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鲁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