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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凯旋与周紫燕与邹岸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紫燕,程凯旋,邹岸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周紫燕。申请执行人程凯旋。法定代理人程仪盈。被执行人邹岸柏。申请执行人周紫燕、程凯旋与被执行人邹岸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岸柏的存款69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