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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宪良与窦占凌、郭孝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良,窦占凌,郭孝哲,郭明山,王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宪良,居民。被执行人窦占凌,农民。被执行人郭孝哲,农民。被执行人郭明山,农民。被执行人王尊,郓城县永安医院职工。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宪良与被执行人窦占凌、郭孝哲、郭明山、王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窦占凌、郭孝哲、郭明山、王尊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扣划被执行人窦占凌、郭孝哲、郭明山、王尊的银行存款。划拨至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帐户户名:郓城县人民法院,帐号:16×××9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 庆 国审判员 李 士 刚审判员 张 西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