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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异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江苏皇川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狄传远、杨桂珍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传远,杨桂珍,江苏皇川燃料有限公司,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异字第0000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狄传远,男,汉族。异议人(被执行人)杨桂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皇川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2-268室。法定代表人肖洪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法定代表人狄传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皇川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川公司)与江苏龙远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远公司)、狄传远、杨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狄传远、杨桂珍对本院作出的(2013)泰中执字第0056-1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狄传远、杨桂珍异议称,你院作出(2013)泰中执字第0056-1号执行裁定,决定评估、拍卖对杨桂珍位于徐州市三环西路开元四季新城E9#-3-302房地产,评估、拍卖,评估、拍卖房屋系我们及儿孙三代人唯一住房,请求暂缓对该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皇川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龙远公司、狄传远、杨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判决生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评估、拍卖的上述房产不是狄传远、杨桂珍唯一住房,狄传远、杨桂珍在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狄传远、杨桂珍一直居住在龙远公司宿舍。法院及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去评估房产现场查勘时家中并无人居住,小区物管也反映该房长期无人居住,并拖欠多年物业管理费。狄传远、杨桂珍给其子女在徐州市区购买了住宅房。狄传远、杨桂珍要求暂缓对该房产的执行只是想逃避债务,请求驳回狄传远、杨桂珍的异议。本院查明,皇川公司与龙远公司、狄传远、杨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泰中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龙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皇川公司货款29610000元,狄传远、杨桂珍对龙远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9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850元,由龙远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龙远公司、狄传远、杨桂珍未履行,皇川公司于201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龙远公司、狄传远、杨桂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3)泰中执字第0056-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杨桂珍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三环西路开元四季新城E9#-3-302(以下简称E9#-3-302房产),房产证号19××41,建筑面积为127平方米的房产、土地证号为徐土国用(2011)第198**号,土地面积为3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评估、拍卖。狄传远、杨桂珍对该裁定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留、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根据徐州市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相关规定。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拍卖的杨桂珍E9#-3-302房产建筑面积为127平方米的房产,评估价值达852000元,居住面积远高于徐州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前提下,依法裁定对E9#-3-302房产进行拍卖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狄传远、杨桂珍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 勇代理审判员  陆德昌代理审判员  王露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