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焦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农业路南天明路西怡丰新都汇3号楼一层西。法定代表人黎东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丽岩,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侯路路,该公司小区经理。被告焦光辉。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徐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沐文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