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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民初字第06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宏全与刘玉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房民初字第06332号原告张宏全,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被告刘玉欢,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全诉被告刘玉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全撤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霍新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