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杨与被告王洪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康某、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迎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某、李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4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性格、文化修养、生活习惯以及家庭环境的差异等原因,我与被告在婚后摩擦不断,沟通困难,并未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由于我们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使矛盾逐渐激化,在我生病期间被告对我漠不关心,这给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和好可能,故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座落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16-15号楼5单元103室的楼房一户,该楼房系婚后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首先,我与原告是在网络上认识的,并不是经人介绍相识。其次,我在原告生病期间并未对原告漠不关心,那时候我白天上班,晚上陪护,并且多次在白天请假照顾原告,我尽到了互相照顾的义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结缘,并于2013年4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而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有所疏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结缘,属于自由恋爱,可见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尽管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一些矛盾,致使夫妻之间感情有所疏远,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希望能与原告和好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本院认为应给彼此一个和解的机会。只要双方都能以家庭利益为重,相互宽容体谅,彼此多沟通,是能够组成一个幸福圆满的家庭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