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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恢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小麟申请谢本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麟,谢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恢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麟,男,生于1973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谢本东,男,生于1973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射洪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谢本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本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本东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南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