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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执民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豪龙模业有限公司与卢登登、叶既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豪龙模业有限公司,卢登登,叶既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187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豪龙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兵。被执行人卢登登,农民。被执行人叶既统。申请执行人浙江豪龙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登登、叶既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州三门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商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187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