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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诉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郭合与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合,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诉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郭合,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郭合因与被申请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11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均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余会宾的合同备案号为W20***4、W20***5和张玲的合同备案号为W20***8、W20***1的用途为商业、办公的商品房等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郭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利益,提供担保的房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11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均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余会宾的合同备案号为W20***4、W20***5和张玲的合同备案号为W20***8、W20***1的商品房。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郭合预交。郭合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明 更多数据: